科技券
申請企業 須在提交申請時 在本港有實質業務運作,而非有最少一年的實質業務運作期;及 科技券適用於 所有規模的企業(上市企業除外) ,而非只限於中小企。
將科技券納入為創新及科技基金下一個 恆常的資助計劃 ; 將申請資格擴展至包括 根據《公司條例》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及在本港成立的法定機構(政府資助機構及其附屬公司除外) ; 將每名申請者的 資助上限 由二十萬元增加至 四十萬元 ; (注意 :於這項措施公布前已提交的申請的資助上限仍為二十萬元。申請者如希望將申請資助額提高至超過二十萬元,應在科技券計劃管理系統( https://tvp.itf.gov.hk )撤回原先申請,再提交新的申請。) 將每名申請者 可獲批項目數目的上限 由三個增加至 四個 ; 擴大載於 《申請指南》 附件二的典型科技服務及方案列表; 簡化以下申請程序 – 取消 在申請表中提交申請者向服務供應商發出的 報價邀請書 的要求;及 取消 在申請表內提交的文件須由申請者 核證 (即由申請者負責人簽署及蓋上公司印章)的要求;
取消 獲批項目在 提早完成 或 延長推行期不超過六個月時 須獲創新科技署 事先批准 的規定; 釐清「 現成項目 」的定義,即凡可由申請者自行直接在市面一般店鋪購買及安裝/使用的設備/軟件,例如桌上/筆記簿型電腦、印表機、掃描器、伺服器、手提電話、平板電腦、辦公室套裝軟件、防毒軟件等,均視為「現成項目」,至於須由服務供應商應申請者的要求而編寫/整合的電腦軟件系統,即使涉及標準模組(不論是否包含度身訂製的功能),只要並非在市面一般店鋪現成購買到,亦可視為「 訂製項目 」。
簡介單張 申請指南 申請所須文件清單 申請所須文件樣本 誠信及不合謀報價/投標確認書範本 已填妥的申請表格樣本 已填妥的最終報告樣本
科技顧問服務 -申請者可委聘科技顧問就其申請項目提供外部顧問服務。在提出申請時,有關顧問必須為本地組織或科研機構,或已根據《商業登記條例》在香港登記的公司/機構。 購買、租用或訂購屬於項目必要組成部分的 訂製 設備/硬件、軟件及科技服務或方案。 購買、租用或訂購屬於 項目必要組成部分 的 現成 設備/硬件、軟件及科技服務或方案。一般而言,這些設備/硬件/軟件/服務或方案的成本, 不應超逾項目成本的50% 。 項目審計(適用於核准資助額超過五萬港元的項目),惟獲計算入項目總成本的審計費用上限為3,000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