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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券

何謂科技券?

科技券於2016年11月以先導形式推出,旨在資助本地中小型企業(下稱「中小企」)使用科技服務和方案,以提高生產力或升級轉型。

2018年2月28日起,科技券的申請資格已放寬如下:

  1. 申請企業須在提交申請時在本港有實質業務運作,而非有最少一年的實質業務運作期;及
  2. 科技券適用於所有規模的企業(上市企業除外),而非只限於中小企。

2019年2月27日起,下列的優化措施已經生效:

  1. 將科技券納入為創新及科技基金下一個恆常的資助計劃
  2. 將申請資格擴展至包括根據《公司條例》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及在本港成立的法定機構(政府資助機構及其附屬公司除外)
  3. 將每名申請者的資助上限由二十萬元增加至四十萬元(注意:於這項措施公布前已提交的申請的資助上限仍為二十萬元。申請者如希望將申請資助額提高至超過二十萬元,應在科技券計劃管理系統(https://tvp.itf.gov.hk)撤回原先申請,再提交新的申請。)
  4. 將每名申請者可獲批項目數目的上限由三個增加至四個
  5. 擴大載於《申請指南》附件二的典型科技服務及方案列表;
  6. 簡化以下申請程序 –
    1. 取消在申請表中提交申請者向服務供應商發出的報價邀請書的要求;及
    2. 取消在申請表內提交的文件須由申請者核證(即由申請者負責人簽署及蓋上公司印章)的要求;
  7. 取消獲批項目在提早完成延長推行期不超過六個月時須獲創新科技署事先批准的規定;
  8. 釐清「現成項目」的定義,即凡可由申請者自行直接在市面一般店鋪購買及安裝/使用的設備/軟件,例如桌上/筆記簿型電腦、印表機、掃描器、伺服器、手提電話、平板電腦、辦公室套裝軟件、防毒軟件等,均視為「現成項目」,至於須由服務供應商應申請者的要求而編寫/整合的電腦軟件系統,即使涉及標準模組(不論是否包含度身訂製的功能),只要並非在市面一般店鋪現成購買到,亦可視為「訂製項目」。

欲了解更多有關科技券,請參閱常見問題

有關已核准科技券項目的資料,請參閱已核准科技券項目列表

單張、指南及申請表格

成功申請者個案分享

誰合資格提出申請?

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和機構(上市企業除外)均可提出申請:

(a)(i) 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在香港登記;或
(a)(ii)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或
(a)(iii) 根據有關條例在香港成立的法定機構
(b) 並非政府資助機構*或任何政府資助機構*的附屬公司;
(c) 在提交申請時在本港有實質業務運作,而該業務須與申請項目相關。

*政府資助機構指接受政府經常資助的機構。有關資助用作支付這些機構為公眾提供服務的運作開支。經常資助可能佔有關機構收入的很大部分,或僅屬小額的供款╱贊助,在有關機構的總收入中佔一個很小的比例。

什麼類型的項目能獲得科技券資助?

科技券就科技服務和方案的項目提供資助,以助申請者提高生產力或升級轉型。科技券涵蓋的典型科技服務及/或方案列表載於申請指南的附件二。申請者可提出其他能達到科技券目標的科技服務及方案。我們會按個別情況考慮有關申請。申請科技券資助的企業和機構,必須事先獲得批准,方可開始推行項目。申請者運用項目成果的方式,應對其在香港的業務運作有直接影響。

科技券提供的資助可作什麼用途?

科技券提供的資助款項可用於以下項目-

  1. 科技顧問服務-申請者可委聘科技顧問就其申請項目提供外部顧問服務。在提出申請時,有關顧問必須為本地組織或科研機構,或已根據《商業登記條例》在香港登記的公司/機構。
  2. 購買、租用或訂購屬於項目必要組成部分的訂製設備/硬件、軟件及科技服務或方案。
  3. 購買、租用或訂購屬於項目必要組成部分現成設備/硬件、軟件及科技服務或方案。一般而言,這些設備/硬件/軟件/服務或方案的成本,不應超逾項目成本的50%
  4. 項目審計(適用於核准資助額超過五萬港元的項目),惟獲計算入項目總成本的審計費用上限為3,000港元。

一般營運成本不會獲科技券資助。

資助金額是多少?

科技券會以2:1的配對模式,向每名合資格申請者提供最多40萬港元資助。申請者必須以現金投入不少於核准項目總成本三分之一的資金。科技券會向申請者提供不多於項目實際成本三分之二的資助。每名合資格申請者最多可獲批四個項目,惟累計資助上限為40萬港元。為確保能專注推行項目,申請者不得同時進行多於一個科技券項目。獲批的科技券項目下的開支,不得接受其他本地公共資助來源的資助。

項目期限有沒有限制?

每個項目一般應在12個月內完成。

以上資料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創新科技署,如需查看更多請點擊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