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券
申請企業 須於提交申請時 本港有實體業務可運作,最少有一年的實體業務可運作;及 科技券適用於 所有規模的企業(上市企業) ,不僅限於中小企。
將科技券納入創新科技基金下一個 恆常的資助計劃 ; 將申請資格擴展至包括 根據《公司條例》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及在本港成立的政府機構(政府資助機構及其附屬公司) ; 將每個名申請者的 資助上限 由二十萬元增加至 四萬元 ; (注意 :在此措施公佈前已提交的申請資助額最高仍為二十萬元。 https://tvp.itf.gov.hk )撤回申請,重新提交新的申請。 將每名申請者 可核准項目數量的上限 由三個增加至 四個 ; 擴大載於 《申請指南》 附件二的典型科技服務及方案清單; 簡化以下申請程序 – 取消 在申請表中提交申請者向服務供應商發出的 報價邀請書 的要求;及 取消 在申請表內提交的文件須由申請者 核證 (即由申請者負責人簽署及蓋上公司印章)的要求;
取消 核准項目在 提早完成 或 延長期不超過六個月時 須獲創新科技署 預先核准 的規定; 釐清「 現已成項目 》的規定,即凡是申請者自行直接在市面一般商店購買及安裝/使用的設備/軟體,例如桌面/筆記簿型電腦、打印機、掃描器、伺服器、筆記型電話、平板電腦、辦公室套裝軟體、防毒軟體等,皆視為「現成項目」,至於須由服務供應商應申請者的要求而編寫/整合的電腦軟體系統,即使涉及標準模組(須是否包含度身訂製的)功能) ,只要不是在市面一般店鋪現成購買到的,也可視為“ 訂製項目 」。
簡介單張 申請指南 申請所須文件清單 申請所須文件範本 誠信及不合報價/投標確認書範本 已填妥的申請表格樣本 已填寫完整的最終報告樣本
科技顧問服務 -申請者可委聘科技顧問就其申請項目提供外部顧問服務。 購買、租用或訂購屬於專案必要組成部分的 訂製 設備/硬體、軟體及科技服務或方案。 購買、租借或訂購屬於 專案必要組成部分 的 現在成 設備/硬體、軟體及科技服務或方案。 不應超逾專案成本的50% 。 專案審計(適用於核准資助額超過五萬港元的專案),最終獲計算入專案總成本的審計費用上限為3,000港元。